政治雷達法律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52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2條

保稅倉庫之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經監管海關同意,以電腦處理。但應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報請海關驗印備查。 保稅倉庫以電腦連線方式處理其帳務及貨物控管,可供海關遠端查核者,其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免報請海關驗印。 前二項之表報及帳冊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