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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8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有前條第一項規定違法行為時,得令行為人接受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接受三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兒童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性別平等教育或其他相關課程。 二、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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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