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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104條

倉庫所存每種材料,均應切實紀錄並入帳,並視需要,另設材料識別卡。 如所存之材料具有危險性,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警語,以防止意外發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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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