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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34條

凡材料具有左列情形者,應依照前述各種方式,分向有關方面調查,以供 選用。 一、規範相同,或規範不盡相同可資代用者。 二、國產品可資代替國外出品者。 三、新產品可資以代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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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