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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 第41條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41條
招標採購之材料,應由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根據調查所 得可靠資料,預估底價,在開標當日,於距開標最短之時間內,會同審計 機關監視人員,根據最新資料,共同審議決定之。如有採購項目過多,或 係訂製之材料,應將預估底價事先密送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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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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