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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43條

決標後,應即簽訂合約 (格式二) 或類似文件。如合約須具有保證人者, 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派員對保,並將副本連同開標記錄底價抄件備文送審計 機關備查。合約或類似文件副本,並應分送各該事業機關之主 (會) 計、 及主辦出納部門。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20067~200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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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