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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46條

比價採購材料,應在本機關門首張貼公告三日以上。公告內容應標明材料 名稱、規範、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付款辦法及報價截止時間,並 得在當地報紙刊登小型廣告,必要時得改以書面通知廠商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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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