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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61條

每宗材料,其訂購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如遇緊急需用時,得視個案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 ,自行辦理,彙總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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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