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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72條

材料在未經辦妥檢驗手續前,祗視作寄存,暫代保管,不得收料,並禁止 先予發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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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