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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79條

用料部門所領材料,因不適用而剔退,或遇工程及製成品完成後尚有剩餘 時,均應填製退料單,並註明材料之品名、規範、數量、使用單位等辦理 退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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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