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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86條

材料管理部門於收到領料單時,應詳核單內所列各項填列實發數量辦理發 料,如事後發現撥發材料之編號名稱、規範、單位、數量或單價等有錯誤 時,應由發料部門填製材料更正通知單,送經材料管理部門主管核准分送 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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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