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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創業投資事業為左列行為,除依法辦理登記外,並應即向財政部報備。 一、選任或解任組織主要成員。 二、委任或解任主要經理人員。 三、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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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