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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創業投資事業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對被投資事業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劃、諮詢、參與經營及管理。 三、對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與諮詢服務。 四、其他經政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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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