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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創業投資事業不得辦理保證及吸收員工或他人存款。其所借入之資金,限 於短期週轉,並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公司,以認購其原投資事業之增資配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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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