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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 第19條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依商業會計法設帳,其業務及財務狀況,財政部於必要時 得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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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創業投資事業,係指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第4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範圍,以國內外科技事業、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及國內一般製造業為限。但對於…
第5條
創業投資事業及其投資人得依法令享受有關之獎勵。
第6條
創業投資事業於設立前,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財政部審核同意。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三、公…
第7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億元。其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需要調整之。前項出資種類…
第8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自財政部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登記手續,並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財政部備查。一…
第9條
創業投資事業為左列行為,應先報請財政部同意。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及復業。三、解散及合併…
第10條
創業投資事業為左列行為,除依法辦理登記外,並應即向財政部報備。一、選任或解任組織主要成員。二…
第11條
創業投資事業經營之業務如左:一、對被投資事業從事創業投資業務。二、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劃、諮詢…
第12條
創業投資事業對被投資事業投資時,應就被投資事業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產、市場、財務、營運及研…
第13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於公司章程訂明左列事項:一、被投資事業之種類及範圍。二、主要經理人員所具有之組…
第14條
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每家被投資事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
第15條
創業投資事業對外投資,應依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6條
創業投資事業對國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委託其經營管理時,應以促進科技事業在中華民國生根為目…
第17條
創業投資事業不得辦理保證及吸收員工或他人存款。其所借入之資金,限於短期週轉,並不得超過實收資…
第18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其營業狀況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財務報告,委請會計師查核簽…
第20條
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由財政部通知該事業限期改善,並由該事業對有關人員自行處分具報…
第2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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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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