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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創業投資事業為左列行為,應先報請財政部同意。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及復業。 三、解散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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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