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 第4條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範圍,以國內外科技事業、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 及國內一般製造業為限。但對於國內一般製造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創業 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科技事業之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 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 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 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