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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由財政部通知該事業限期改善,並由 該事業對有關人員自行處分具報,如逾期不改善時,得停止有關之獎勵, 並撤銷其從事創業投資事業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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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