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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於公司章程訂明左列事項: 一、被投資事業之種類及範圍。 二、主要經理人員所具有之組織、領導能力、專業經驗與知識。 三、主要經理人員或受委託之管理顧問專業機構及其他員工分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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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