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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自財政部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登記手續,並檢附 左列文件,申請財政部備查。 一、登記證照影本。 二、公司章程。 三、組織成員名冊及議事錄。 四、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一級業務經理人員等主要經理人姓名、籍貫、學 經歷、住址清冊。 創業投資事業委託在國內外登記為對創業投資事業從事管理顧問之專業機 構經營時,並應依前項規定提示該受委託機構之有關資料備查。 創業投資事業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設立登記者,財政部得撤銷其同意。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財政部核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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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