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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每家被投資事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 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但其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 股所得股份不在此限。 創業投資事業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 以儲存銀行、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及票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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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