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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創業投資事業對被投資事業投資時,應就被投資事業經理人、組織、技術 、生產、市場、財務、營運及研究發展計畫先行評估,以確定其投資效益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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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