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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創業投資事業於設立前,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財政部審核同意。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 三、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四、申請書。 事業取得前項同意者應於事業名稱中加列創業二字,但未取得同意者,不 得在其事業名單中使用創業二字。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 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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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