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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其營業狀況作成營業報告書,併 同財務報告,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備查 。 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如發現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本規則情事,應於查 核報告中做適當之揭露,並另以書面向財政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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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