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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0條

每一申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有效期限後二年,或接到申訴後二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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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