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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特約住診醫院經評鑑或再評鑑之核定類別與特約類別不同時,勞保局應依 核定類別通知限期修改原合約書之特約類別。特約醫院不同意修改者,視 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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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