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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特約醫療院所非依規定,不得拒絕收治被保險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害,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如其 情節重大,勞保局應自其違反規定行為發生之日起終止合約,並於二年內 不予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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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