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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18條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特約醫療院所合約期限為三年,合約期滿後,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依 本辦法申請續約: 一 合約期間內未受糾正處分者。 二 合約期間內曾受糾正處分,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 三 合約期間內曾受停辦處分,處分期滿後,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 。 基層醫療單位之負責醫師,應於合約期間每年接受至少二十四小時之繼續 教育,始得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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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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