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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特約醫療院所違反合約約定事項者,依合約約定處理之。其有違反醫事有 關法規者,由勞保局檢具有關資料送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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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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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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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特約醫療院所合約期限為三年,合約期滿後,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續約:一合約期間內…
第19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及主要醫療設施如有變動,應於三十日內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
第21條
經勞保局停辦或終止合約之醫療院所負責人﹑負責醫師或負有違規責任之醫師,其於停辦處分期間或於終…
第22條
特約醫療院所非依規定,不得拒絕收治被保險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對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害,除應負…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派員訪查勞保特約醫療院所,並就其應行改進事項轉交勞保局處理。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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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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