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師執業場所,以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場所為限 。但急救﹑醫療機構間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事先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准 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