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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及主要醫療設施如有變動,應於三十日內憑地方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者, 勞保局得查明事實重新核定其特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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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