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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勞保局為審核醫療院所之特約及對其醫療與醫務管理作業之輔導,得設置 特約醫療院所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委員會) ,輔導委員會以勞保局 總經理為召集人,聘請左列人員三十二人為委員組織之;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但新聘委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七十 歲。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 中央及受委託設置勞保局之省 (市) 政府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 中央及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四人。 三 醫療有關專家二十人。  四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一人及勞保局代表二人。  五 勞資團體代表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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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