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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凡在同一院轄市﹑省轄市或縣轄市開業六個月以上,或在鄉﹑鎮開業之私 立醫療院所,得為特約門診醫療院所之申請。 前項開業期間之起算,依其同一負責醫師開業執照頒發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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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