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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規定持有、租用及借用之甲式自製獵槍以一枝為限。繼續持有本辦法施行前之自製獵槍者,及依本辦法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可持有之自製獵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寄藏、個別保管之自製獵槍以二枝為限。 依本辦法規定持有之自製魚槍及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七條
規定購置之魚槍合併計算,可持有之魚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每人每年申請購買彈藥不得逾三百顆,合併計算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者,不得逾五百顆。但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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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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