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6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持有人攜帶自製獵槍或彈藥離開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除因狩獵追捕動物而臨時離開者外,應檢附下列文件經保管地警察分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但已依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取得運輸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自製獵槍執照影本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持有彈藥許可影本。 前項申請離開期間,每次以十五日為限,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應通知持有人停留地之警察局列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5條
看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