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8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彈藥之許可文件、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執照遺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執照。 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遺失或遭竊後,持有人或保管人應於三日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繳執照或註銷登記。 前項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遺失或遭竊情形,應由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通報全國各警察機關協尋,並副知內政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7條
看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