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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2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依
第七條
或
第九條
規定許可之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保管地變更時,持有人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或許可文件及異動申請書,分別親自向變更前、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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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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