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原住民應於領取前條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製造甲式自製獵槍,並持以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查驗及列冊管理。 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製造者,得以書面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延長製造期限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