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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9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甲式自製獵槍損壞須送國外維修或更換其主要組成零件者,持有人得委託許可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之廠商辦理甲式自製獵槍進口或出口,受委託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內政部申請進口或出口許可: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甲式自製獵槍執照影本。 四、甲式自製獵槍損壞情形之照片資料。 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派員檢查前項甲式自製獵槍之損壞情形。 持有人自行更換甲式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者,應依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其更換槍管或槍身者,廠商應依
第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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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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