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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第七條
至
第九條
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 內政部受理
第十二條
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之。 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受理申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二項准駁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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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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