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第七條至
第九條規定申請製造、持有、運輸、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不符
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
三、申請許可之文件、資料,有登載不實、偽造或變造情形。
四、自製獵槍之構造不符
第四條規定。
五、自製魚槍之構造不符
第五條規定。
六、可歸責於持有人或保管人之事由,未妥善保管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而有遺失或遭竊情事發生。
七、持有人或保管人未依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
第二十條第四項、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或
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八、申請數量未符合
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九、申請許可期間未符合
第八條第三項或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十、經依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十一、持有人未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或
第二十四條規定期限辦理。
十二、持有人死亡。但自製獵槍或彈藥之繼承人符合申請資格,且依
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許可,不在此限。
十三、持有人未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攜帶證明文件,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十四、持有人違反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勸導不聽。
十五、持有人違反
第二十六條規定,自當年度起三年內累計達二次以上。
十六、持有人或保管人未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七、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但有
第二十九條或
第三十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八、持有人或保管人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