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3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對前條廠商之維修、保管及使用情形實施檢查,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受檢廠商及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如有違反者,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