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及職稱、住所或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住所或居所、電話、代理委任書。
三、原措施之學校、機關。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
五、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六、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七、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八、受理申訴之申評會。
九、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其有提起者,應載明向何機關或法院及提起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