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0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及職稱、住所或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住所或居所、電話、代理委任書。 三、原措施之學校、機關。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 五、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六、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七、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八、受理申訴之申評會。 九、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其有提起者,應載明向何機關或法院及提起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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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