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運動教練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上開各機關首長遴聘運動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專科以上學校設申評會,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專科以上學校或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或上開各機關首長擔任。
專科以上學校及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