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1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