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23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3條

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