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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6條

運動教練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申評會應停止評議,並於運動教練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並經實體審議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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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