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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21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1條
申訴評議決定應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 前項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學校及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原措施之學校、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申評會主席署名。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按事件之性質,依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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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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