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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教練,其申訴管轄機關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 (一)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教育部。 (二)前目以外之措施:運動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前款各目措施,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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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