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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7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專科以上學校及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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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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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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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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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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